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冲上热搜,引发网络热议。随后,该文章被该公众号删掉。
这篇文章的观点是否有道理?该观点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支持?广东法院对这类案件是怎样办理的?
离婚有自由,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利提出
“这篇文章主要的问题是标题失之偏颇,容易引起误解。”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杰臻律师说,其标题称“不能仅以‘出轨’为由提离婚”,结合文章内容,其意思是普通的出轨行为,不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而非当事人不能起诉离婚。当事人以此起诉离婚,法院是否能判决离婚,则是另外的问题。
吴杰臻表示,公众仅从标题上看,容易理解为“一方出轨,另一方不能起诉离婚或也无权离婚”。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说,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是夫妻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
“当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游植龙说。
出轨分轻重,重者法律明确应当判离婚
游植龙介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民法典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就要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一方有‘出轨’情形的,一般可包括配偶婚内与他人生育有私生子、长期与第三者通奸、姘居,一夜情导致艾滋病又传染给配偶等婚外情行为。”
游植龙说:“关于‘出轨’也就是婚外情,程度有不同。从轻到重的行为有:一夜情、多夜情、通奸、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婚、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节比较重的婚外情行为,法律已明确作为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而配偶婚内与他人生育有私生子,长期与第三者通奸、姘居,一夜情导致艾滋病又传染给配偶等婚外情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定为‘有重大过错’,不仅可以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而且无过错方有权向‘出轨’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要求多分财产。”
有兜底条款,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关键
“‘出轨’不必然判离婚。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是法院应否准予双方离婚的关键。”吴杰臻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民法典中列举了五种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其中一种是兜底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游植龙说,夫妻一方请求离婚的理由,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可以是对方“出轨”,可以是性关系不和谐,可以是对方有家庭暴力,也可以是双方性格不合,或者是婆媳关系不和,等等。当然,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要根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确定。
吴杰臻介绍:“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无法证明存在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给予当事人感情修复的机会。对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会从严把控。2021年我们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属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由于被告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和生育子女,法院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感情,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表示,民法典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更为科学,增加了一款特别的离婚条件,即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无论有无离婚事由,法院都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
凭借丈夫“婚外情”日记 妻子打赢离婚官司
羊城晚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重审判决了一宗离婚纠纷案,双方在诉讼中互指对方出轨。
在该案中,原告唐某(女方)起诉称,她与被告王某某是大学同学,双方于2000年12月到深圳后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某某与第三者邹某有婚外情,她试图挽救无果后,双方于2005年4月12日离婚。离婚后,王某某即与邹某结婚又于2006年2月离婚。王某某与邹某离婚后多次找回原告希望复婚。双方后又登记结婚。原、被告第二次结婚后一段时期内,婚姻关系尚属正常,但之后,王某某开始找各种借口晚归或不归,并与其高中同学发生婚外情。原告称王某某“屡次发生婚外情,好色成性”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希望解除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并由自己抚养双方婚生女儿。
被告王某某则称,其同意离婚。不过被告指责唐某在婚后与多个男性纠缠不清,多次背着其与其他男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唐某结婚前后多次更换工作,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自己则承担买房、供房、生活开支、女儿养育等一切开支,压力非常大。
重审时,王某某补充意见称,自己同意与唐某离婚,但离婚原因绝非唐某在起诉状中所诉称的“被告屡次发生婚外情,好色成性”,事实上造成夫妻感情实质性破裂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南山区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此前,南京市中院曾发布一起案例,妻子凭借丈夫一本婚外情日记打赢离婚官司。该案中,妻子梁宁(化名)在为丈夫整理衣物时,无意间发现一个日记本,她翻开一看,上面记载的竟是丈夫与一名女子长达2年的婚外情。此后,她悄悄将日记本藏起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丈夫辩称,梁宁在搜集其婚外情证据时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该日记本不能算有效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外情虽然是丈夫的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记者 董柳)